無錫縣抗日民主政府第四區公署的訓令、通令
油印,紙質,尺寸,計4件。
這是抗戰時期,無錫縣政府所轄第四區(即后鴻區)公署在民國卅年(1941年)發出的一部分訓令、通令。
自1941年2月由中共領導的無錫縣政府成立以來,無錫地方黨通過抗日民主政府,運用政權職能,廣泛開展軍事、財經、文教、統戰等工作,從而加強了抗日根據地的建設。為便于了解當時民主政府的工作情況,現將這部分的訓令、通令原文摘錄如下:
無錫縣第四區公署訓令第九號
令各鄉鎮長
案奉
無錫縣政府四月二十五日指令第三二號內開:
惟鄉鎮公所鈐記應當由區署自行頒發,尺寸應較區署鈐記略小,仰即遵照辦理為要。
此令
等因奉此遵將該鈐記刻就文曰“沿蠡鄉公所鈐記”須發各鄉鎮長啟用,以資辦公。希將啟用日期具文來署備案為要。
此令
區長 江益清 無錫縣第四區署鈐記(?。?/p>
中華民國三十年五月七日
無錫縣第四區公署訓令第拾六號
令各鄉鎮長
為令遵事:
查敵偽(近)日來不時下鄉掃(騷)擾,劫掠積谷,至閭閶雞犬不寧,有風聲鶴唳之驚。揣測其因無守望以至如此。耶是以必須建立情報站,得以呼吸相通早作準備,即可進剿。為特令仰該鄉鎮長于文到二日內,各送情報員三人來署,俾便指導情報工作,即希遵照,毋得稽為要。
此令
區長 江益清 無錫縣第四區署鈐記(?。?/p>
中華民國三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無錫縣第四區公署通令第念(貳拾)捌號
令各積戶
頃奉
縣府密諭,查敵偽不時下鄉騷剿劫掠積谷,殊屬罪不容誅?,F為避免劫掠計特此令,仰該區署將各有積谷從速查明呈報來府以憑重價收賣等因。奉此合行令,仰各積戶于文到二日內即須將所有積谷據實報告來署,逾期不報或少報,一經查出決(給)予嚴重處罰不貸,莫怪言之方預也。切切!
此令
區長 江益清 無錫縣第四區署鈐記(印)
中華民國三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無錫縣后鴻區公署訓令第十六號
令各鄉鎮公所
為令遵事:案奉
王縣長(即王承業)手諭,師部命令采辦軍糧,特派陸志坤同志赴該區收買原有積谷,急行補充軍糧,茲定于九日上午召集各鄉鎮長面報積谷數量,立即照發谷款并指定嗣后將谷運往地點。若有鄉鎮長不到者,發生積谷被鬼子劫去,應向(當)負責賠償等因。奉此轉飭各鄉鎮長,仰于是日上午務須到處領取谷款為要。切切!
此令
區長 江益清 無錫縣第四區署鈐記(?。?/p>
副區長 王中一
中華民國三十年七月七日
地點:鴻聲鎮公所里第一采辦軍糧處
(肖根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