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博物院文物征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豐富我院藏品,加強我院文物征集工作管理,確保我院文物征集工作正常有序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無錫博物院文物征集在院領導的統一領導下,由征編部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條文物征集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履行報批手續。
一、文物捐贈
第四條對于主動向我院捐贈的具有一定收藏價值的文物、藝術品,由征編部對擬捐贈物品進行初審。
第五條初審通過的,由征編部向分管院長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初審意見,并由分管院長和征編部主任組織院學術委員會鑒定小組對捐贈品進行鑒定。
第六條鑒定結束后,由征編部提交專家鑒定報告,說明專家鑒定情況和結果、對捐贈品收藏價值的認定。由院長確定給捐贈者頒發證書等次。
第七條征編部報分管院長批準后,向捐贈者頒發相應的《捐贈證書》或《收藏證書》。
第八條捐贈品應指定專人登記造冊,填寫征集清單,并按規定全部移交保管部保管。
第九條對于被專家鑒定屬國家珍貴文物的捐贈者,經院長批準,酌情給予獎勵。
第十條接受捐贈人員必須堅持熱情、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征編部應與捐贈人建立必要的聯系制度,并在我院舉行相關活動時,可邀請捐贈人參加活動或參觀展覽。
第十一條征編部職工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截留捐贈物品的,在接受過程中對待捐贈人態度差的,或者有不負責任的言行的,一經查實,由院里給予相應的處理。
二、文物征集
第十二條文物征集工作由征編部配合我院中心工作和藏品缺項開展。征集工作必須遵循必要、精品、節約的原則,鑒定工作必須遵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十三條征編部的職工必須具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開展文物征集工作過程中,必須有我院3名以上工作人員同時參與,包括由院長指派的一名我院財務人員。
第十四條征編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征集計劃,報院長在院務會上研究批準,征集工作原則上按批準的計劃進行。
第十五條文物調查。征編部根據年度征集計劃,配合我院的中心工作并針對我院藏品的缺項開展文物調查,尋求征集線索。在對征集線索初步了解后,征編部應提出初步意見,并向分管院長提交征集意向報告。
第十六條征集意向的確定。分管院長在接到征集意向報告后,對于一般文物,由院學術委員會鑒定小組5名以上專家對文物的真偽、價值、價格等情況進行論證,填寫鑒定意見形成報告。
第十七條專家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征集的,征編部根據專家的鑒定意見形成報告,由分管院長簽署意見后,連同文物的情況介紹一起提交院長在院務會上審批。
第十八條凡涉及以下情況之一的,在院學術委員會鑒定小組達成初步一致意見的基礎上,須邀請學術委員會外聘專家或具有國家頒發鑒定資質的專業鑒定人員3名分頭進行鑒定,并提交書面鑒定意見。對鑒定結果采取一票否決制。征編部根據專家的鑒定意見形成報告,由分管院長簽署意見后,連同文物的情況介紹一起提交院長在院務會上審批。
1.意義重大或涉及政治任務的征集行為;
2.擬征集文物費用超過本年度征集經費,需申請專項資金者;
3.擬征集文物類別為本院學術委員會鑒定小組弱項,鑒定小組無法提交一致意見者。
第十九條征集價格的確定。對于院務會批準同意征集的文物,征編部指定兩名以上的征集人員作為具體責任人,根據院長批示的意見與文物所有者商談收購事項。文物征集價格的商談,應有我院不少于3人在場,其中包括由院長指派的一名我院財務人員。
第二十條在支付有關征集款項時應嚴格把關,逐級審批。由具體負責征集的相關責任人辦理相關付款手續,經部門主任簽字,分管院長復核簽字后,報院長審批。在院長批準后方可付款。
第二十一條文物的入藏。文物征集到院后,原則上應立即辦理入藏手續。文物到院后,相關責任人與部門主任、分管院長對文物進行審查,在確認無問題后,由相關責任人填寫征集清單,由部門主任和相關責任人簽字,并送交保管部,由保管部主任和具體接受人員復查無誤后簽字確認,完成交接手續。
三、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在征集過程中,如遇確有必要征集且價格合理的文物,因時間緊急無法履行正常報批手續的,征編部主任須向院長作口頭匯報,院長同意后,方可實施。在實施的同時,應盡快向院長提交文物的詳細情況、征集的理由和征集經過。
第二十三條對于款項支付和文物入藏等工作按正常情況履行報批和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在征集過程中發現實物與原來提供的資料不符,應立即暫停征集工作,報告院長和分管院長,并按院長的批示處理。
第二十五條征集過程中遇到其他未預料到的情況,應及時向院長或分管院長匯報,請示處理意見。
四、鑒定專家庫的組成
第二十六條院學術委員會鑒定小組成員的產生。由征編部負責推薦專家庫成員名單,并提交院長,在院長辦公會上討論通過。院領導班子也可直接推薦人選。
第二十七條凡具有文博專業高級職稱,或具有一定鑒定能力的我院職工均可列入鑒定小組。
第二十八條外聘專家為國內文博系統具有文博專業高級職稱或具有國家頒發鑒定資質的專業鑒定人員。外聘專家名單由院學術委員會討論產生,并提交院長,在院長辦公會上討論通過。院領導班子也可直接推薦人選。
五、征集資料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對于調查和征集文物所產生的所有資料,均應分門別類予以妥善保管,以備查驗。對于征集到的文物及其原所有者的資料建立詳細的檔案,所有資料檔案均應由征編部指定專人管理。
第三十條文物征集項目結束后,相關責任人應及時對征集資料進行整理,并移交保管人存檔管理。
六、附 則
第三十一條為嚴格規范文物征集程序,實現文物征集工作公開化、透明化,以上程序須在院黨總支的監督下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院長辦公會議負責最終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試行。